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全校干部职工(不包括教师)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教师考勤的工作时间为教学时间(包括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以及校、院(系)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公益劳动等各项集体活动的时间。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工作人员,可由本单位制定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学校以及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三章假期类别与期限
第七条病假教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病休者,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可以请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第八条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经领导批准,可请事假。事假一个月内原则上不超过3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凡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增加婚假20天。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十条探亲假凡公司在编在册教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根据国务院[1981]36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公派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人员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的,探亲假期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3)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其工资待遇按事假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产假教职工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产假。女职工法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婚的增加产假20天,晚育(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分娩难产的,凭医学诊断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男方系公司教职工,给予护理假10天,难产、多胞胎的,可增加护理假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参照《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文件规定给予适当假期。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须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间按病假对待。
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丧葬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葬假,假期7天(不含往返时间)。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等自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参照《关于检发<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文件规定给予适当假期。
第十四条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第十五条以上各类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和寒、暑假,不能扣除计算。
第四章请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本人须填写请假单,其中请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工伤假者,需附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出示医疗手册和医疗费收据。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交本部门考勤人员登记存查后,请假人员方可按批准的假期休假。否则,休假无效。
(二)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三)病、事假期满后,应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病、事假,提前病愈、事毕者,亦应提前销假。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假期者,应在上次假满前(在外地写信请假,以邮戳为准),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经正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七条审批权限
(一)任课教师请假,须在调整落实好教学任务后,由院(系)领导签字,报教务处、人事处批准。
(二)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向党委组织部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报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三)其余教职工请病、事假5日以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事假5日以上,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准天数后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考勤工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要实事求是,按时上报。
第十九条考勤实行月报制度。每月考勤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每月16日至18日为各单位上报考勤时间。上报的考勤结果必须要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和单位加盖的公章,请假的教职工应附请假条,否则不予受理。考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人事处,一份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二)公派出国学习或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学习、探亲假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
(三)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五)无正当理由,不到学校上班,找人替班、代课者;
(六)迟到、早退超出三十分钟以上的,累计六次按一次旷工处理。
第六章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病假待遇
(一)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停发。
(二)基本工资发放标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按100?的标准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而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100?;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三)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当年不计算连续工龄。两次病假时间间隔未超过六个月的,累计计算病假时间。
(四)病假期间,可享受国家政策性规定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获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称号者,其病假期间工资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100?。
第二十二条事假待遇
当月事假5天以内,基本工资按100?的标准发给。5天以上者,当月绩效工资停发,当月工资=基本工资×(1-n/22)。式中,n为事假天数。
第二十三条婚假、探亲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按100?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四条出国探亲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患者的工资待遇
严重精神性疾病患者,凭医院证明可全额发给基本工资。癌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凭医院证明可全额发给基本工资;出院疗养期间,按病假规定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六条旷工处理
(一)从旷工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十天以上者,扣发全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全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认真、自觉地执行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有事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休假。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个人实际出勤与单位上报考勤情况不符或单位有知情不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考勤人员、单位负责人(党政一把手)的当月奖励津贴。
第二十九条对因打架、斗殴、酗酒等住院或无理取闹而不上班者,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校内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365英国上市教职工请假及假期待遇的规定》(咸师院发〔2003〕62号)同时废止。